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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84)】【消費警訊-食品(起雲劑)】行政院衛生署通報: 明天(5/31)起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進行5大類食品聯合稽查抽驗


 

2011.5.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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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消費警訊-食品(起雲劑)】行政院衛生署通報: 明天(5/31)起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進行5大類食品聯合稽查抽驗 (發布日期2011-05-30)

 

 

 

相關連結 http://www.fda.gov.tw/news.aspx?newssn=7657&classifysn=4

 

 

 

為彌平消費者對塑化劑污染食品的疑慮,自明日( 531 )起於市面流通銷售的5大類食品應提出安全證明,同時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展開聯合稽查抽驗以確保上架產品合乎規定。

 

 

 

衛生署於528公告「塑化劑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凡屬「運動飲料」、「果汁飲料」、「茶飲料」、「果醬、果漿或果凍」、「膠囊錠狀粉狀之型態」5大類食品,凡含有確認塑化劑污染起雲劑及其相關產品者,必須立刻下架回收;如使用起雲劑者,應於 民國100531日 零時前提出「衛生署公布確認起雲劑未受塑化劑污染之供應商及其下游廠商(須檢附來源證明文件)」或「經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之檢驗證明」任一文件為安全證明。

 

 

 

如民眾或廠商欲將有塑化劑污染疑慮之產品送驗,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公布檢驗單位名單可於該局網站http://www.fda.gov.tw/)「起雲劑遭塑化劑污染專區」>「可檢測食品塑化劑之實驗室」查詢,目前共有18家檢驗單位可送驗,總檢驗能量約每日1,800件。

 

 

 

自明日( 531 )起,衛生單位將會同消保官至食品通路展開聯合稽查抽驗,確認架上無污染塑化劑食品,請業者針對架上販售之5大類食品提出安全證明,並抽驗有疑義之產品。如食品販售處仍有應由製造商回收,而仍未下架回收之產品,其製造商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規定處分;如食品販售處對5類類食品未能提出安全證明,將要求立即下架不得販賣;第二次複查仍未下架,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35條處分。

 

 


 

截至目前為止,衛生機關清查後,可能塑化劑受污染產品522,相關資訊可參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http://www.fda.gov.tw/) 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http://consumer.fda.gov.tw/)網頁「起雲劑遭塑化劑污染專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並設有20線專線(02-2787-8200)供民眾諮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846

 

最後紀錄日期:201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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