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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59)】行政院消保處進行春節前營業大客車公安聯合查核結果出爐!


 

2013.1.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行政院消保處進行春節前營業大客車公安聯合查核結果出爐!

 

農曆春節假期將屆至,不論是返鄉過年或出外旅遊,搭乘遊覽車、大客車民眾勢必增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確保春節期間公路大眾運輸安全,於今日(123日)與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地交通警察單位於烏塗管制站等車流量多或旅遊景點同步進行營業大客車安全聯合查核,共查核147輛營業大客車,其中15輛不符合規定。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鑑於去年發生多起遊覽車意外,今年查核重點在車輛的緊急出口可否順利開啟無不當上鎖等、車窗擊破裝置、滅火器有效期限,以及胎紋深度是否未達1.6mm;駕駛人部分則檢查有無依規定繫安全帶,以及裝設行車紀錄器等。

 

一、本次查核地點及車數如下:

 

(一)烏塗管制站(往東部方向)-30輛。

 

(二)高速公路后里收費站-39輛。

 

(三)高雄火車站建國路國道客運站-35輛。

 

(四)義大世界及佛陀紀念館停車場-23輛。

 

(五)慈湖停車場-20輛。

 

 

 

二、查核結果:

 

本次查核營業大客車車數共計147 (遊覽車88、客運車61),計違規15輛(10輛開單處罰,5輛開立勸導單)。違規及處罰情形如下:

 

1.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9:分別為車號(公司)631-MM(華展遊覽有限公司)280-CC(華展遊覽有限公司)980-RR(今元寶通運有限公司)280-XX(飛鷹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093-TT(伯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518-TT(永青遊覽有限公司)Y3-759(九鼎通運股份有限公司)432- CC(新鴻交通有限公司)976-UU(伯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2項處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處。

 

2. 擊破器標示不合格:分別為車號(公司)475- CC (太豐觀光交通有限公司)796-CC(永龍交通有限公司),屬情節輕微,開立勸導單。

 

3. 滅火器有效期限逾期:車號(公司)108- MM(大銘通運有限公司),由監理單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5條第3項前段規定通知汽車所有人實施臨時檢驗。

 

4. 安全門設置未符合規定:分別為158-FX(高雄客運),安全門開關加裝玻璃蓋,無法迅速開啟,除令其當場拆除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處以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另查獲141-FX(屏東客運),安全門通道加裝網狀繩索、及797-FC(高雄客運),車窗有裂痕,屬情節輕微,開立勸導單。

 

 

 

本次查核結果車輛安全配備違規情形已較去年減少,未發現安全門無法開啟或輪胎胎紋不符規定等情形,但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等情節仍屬嚴重,顯見運輸業者的管理仍應繼續加強。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大眾,不論返鄉過年或出門旅遊安全最重要,旅遊應選擇領有交通部旅行業執照之合法旅行社,並確認承辦旅行社已投保履約保證及責任保險。在租用遊覽車前,一定要求業者符合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規定,以確保車輛安全,並維護旅客自身安全與權益。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B9BF26459234636B

 

最後紀錄日期:201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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