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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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狗關家裡渴死出差主人送辦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10.08.09 03:24 am
新莊市諶姓男子因出差而將飼養的拉不拉多犬關在家裡,留下狗食、飲水,幾天後狗卻死在屋裡,飄散的屍臭讓鄰居誤認發生命案,報警破門而入,才發現是狗屍,防治所將諶依違反動物保護法函送法院審理。違反該法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或十萬至五十萬元罰鍰。
防治所上月三日晚上接獲新莊市民眾報案,指諶姓男子與他的狗數日不見,他可能有未妥善照料寵物之嫌。該所五日準備前往,即接獲里長通知,表示該處傳出屍臭。防治所人員會同警方破門而入,發現到處是狗大便,飲水已乾涸,一隻拉不拉多犬陳屍屋裡,狗屍已腐壞,該所將狗屍帶回冰存。
防治所研判,狗可能健康不佳,加上飼主離家後狗兒不小心打翻飲水,脫水送命。諶姓男子(卅一歲)上周五到防治所「認屍」時傷感落淚。諶表示,狗已養了五年,六月他因調整職務,出差期間都會留下狗飼料、飲水,幾次都沒問題, 六月廿八日 要出差到 七月九日 ,刻意多留飼料及一大盆水。
諶姓男子說,他 七月九日 回家,發現門未鎖、狗也不見了,原本以為小偷闖空門後,狗跑掉,後來才知道狗早已死在屋裡,被警方及防治所帶走。
【2010/08/09聯合報】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網址:http://udn.com/NEWS/SOCIETY/SOC2/5774193.s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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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
動物保護法(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
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
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
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
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
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
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
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
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
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
、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
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
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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