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政治獻金法
【問題2】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辦事處同仁、
【重點綱要】
1.【收受政治獻金】者: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
2.【違法收受】,應處收受2倍罰鍰以上,並沒入該政治獻金。
重點整理:
一、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
(一)擬參選人之範圍,包含: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1.「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
2.「已經依法完成選舉登記者」。
但如有意登記卻嗣後未登記,或登記後其資格被撤銷,
二、得收受政治獻金之期間,主要規定於政治獻金法第12條:
茲以高雄市之【市議員、里長選舉】為例,例如:
(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
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
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
三、由辦事處同仁、親戚或朋友們收取政治獻金之部分,
(一)用擬參選人名義:為擬參選人「代收」政治獻金,此部分為【
(二)用自己名義:如用「自己名義」收取,則【違法】!
另外,違法收取之部分,將依照收受獻金之金額科處2倍罰鍰,
四、其他:現任民意代表,可否收受政治獻金?
此問題應審酌「該現任民意代表」,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
反之,「不符合擬參選人」之身分等要件,
【重要實務見解】
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60097002號
重點:擬參選人於政治獻金法(舊法)第 11 條(註:新法為第12條)所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之行為,
內容:
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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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