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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法律新聞】香蕉船甩尾致遊客受傷 業者、駕駛判賠

 

2011.1.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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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香蕉船甩尾致遊客受傷 業者、駕駛判賠

 

家住台中的洪姓女子,九十七年間到恆春鎮後壁湖玩香蕉船水上活動,特別交代駕駛不要甩尾翻船,但駕駛還是故意甩尾,造成她跟其他船乘客撞在一起,頭部受傷骨折、顏面神經麻痺,要求損害賠償。屏東地院判決水上活動老闆江志聰及駕駛江福隆應連帶賠償四十七萬餘元。

 

 

 

洪姓女子在九十七年九月六日下午跟同學到恆春鎮後壁湖遊玩,看見有人在玩「超級水戰車六合一水上運動」很刺激,就跟同學一起搭乘水上香蕉船,但她對香蕉船刻意翻船項目有恐懼感,特別告訴駕駛江福隆不要玩「甩尾翻船」。

 

 

 

江福隆駕駛快艇後拖香蕉船,仍急速甩尾,造成乘客翻船落水,並與其他香蕉船乘客身體相撞,洪女不僅受到驚嚇,頭顱也撞傷骨折、左側顏面神經麻痺、外傷性耳膜受損合併聽力受損等傷害。刑事部分,江福隆被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在科技公司上班的洪女認為,她住院開刀的醫藥費、看護費、一個半月不能工作的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要求水上活動的老闆江志聰與駕駛快艇司機江福隆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要求七十五萬餘元。

 

 

 

屏東地院法官程士傑判決,認為洪女住院八天,可請求一天兩千元看護費;醫療期間洪女購買三萬多元保健藥品,不屬常規醫療必需品,這部分不賠;她在科技公司一個半月不能上班,應賠工作損失;受傷造成精神損害慰撫金判賠卅萬元。總計老闆江志聰、江福隆應連帶賠償洪女四十七萬餘元。

 

 

 

恆春水上活動意外以香蕉船為主要禍首,南灣水上摩托車發展協會理事長潘家峰表示,遊客為了尋求刺激,總會要求在水中翻船,但不少遊客遇水後容易緊張,眾人擠在一起就有受傷危機,業者會建議遊客選擇不翻的香蕉船,若客人堅持,將特別提醒翻覆前請他們務必放手、身體放鬆。

 

 

 

還有遊客會要求試騎水上摩托車,潘家峰說,民眾多數沒有駕照,加上機車沒有煞車系統,發生意外通常很嚴重,幾次案例之後,同業已達成共識,全面禁止遊客操作遊憩設施。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除嚴格畫定水上活動遊憩專區外,更規畫水上來回路線及乘載量,要求業者務必遵守。

 

 

 

資料來源:中國時報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5/4/2ldwr.html

 

最後記錄日期:20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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