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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93)】「金融卡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2011.9.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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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金融卡持卡人」權益保障更完備!

 

發布日期:2011/9/16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有鑑於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之金融交易工具,基於充分維護消費者權益,業於行政院消保會第191次(100818日)委員會議審議通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擬之「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保障消費者(存款人)因轉帳錯誤致使金錢錯誤轉入他人之帳戶造成損害,增訂規範如下:存款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存款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存款人通知存款行,存款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回報處理情形。

 

二、為保障消費者(存款人)之金融卡如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用途,或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因而造成財產上之損害,本次新訂:存款行遇有前述情形,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三、為保障存款人因卡片遭鎖卡或補、換發等事由需支出服務費用合理性之考量,本次新訂相關服務費用之收取要件如下:服務費用,非經存款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存款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存款人因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存款行應負賠償責任,但存款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金融卡持卡人與發卡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之規範,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將可進一步保障持卡人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14

 

最後紀錄日期:20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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