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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92)】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不得)記載事項出爐


 

2011.9.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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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不得)記載事項出爐

 

發布日期:2011/8/18

 

 

 

近年來產婦媽媽為新生兒之健康著想,將分娩後之臍帶血交由業者保存,以備將來移植救命之觀念蔚為風潮。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使產婦媽媽與業者間因保存之臍帶血之消費關係更加完善,已於第190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請行政院衛生署於近期公告,嘉惠所有使用臍帶血保存之產婦媽媽。

 

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的重要內容如下:

 

一、提醒條款

 

臍帶血保存機構(以下稱臍帶血銀行)不可以任何形式或廣告保證,保存的臍帶血現在或未來,可以治療任何遺傳性、血液上及其他疾病或不可預期之醫療效用。

 

二、臍帶血銀行應告知事項

 

臍帶血銀行在與產婦簽訂契約前,應告知產婦在醫學上臍帶血的效用研究,現在仍在研發的階段,在醫療上的應用與效能尚未有確定。即使醫學上,臍帶血中的特定成分可能可以作為治療特定疾病的新方法,但並不表示產婦所委託保存之臍帶血也可以達成相同的功效與療效等。

 

三、臍帶血於運送過程所生損害的賠償責任

 

臍帶血銀行於履行契約義務運送過程中如果發生意外或事故,可能會造成臍帶血遺失或毀損,於本案即規定應依過失程度無息退還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作為臍帶血銀行賠償與產婦求償的依據: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

 

(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非臍帶血銀行過失: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的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賠償簽約費1倍之賠償金。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且臍帶血銀行不能證明無過失: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且賠償已繳所有費用2倍的金額。如果產婦能證明損害超過已繳費用2倍的金額時,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

 

(四)因臍帶血銀行故意或重大過失:臍帶血銀行應將產婦已繳所有費用無息全數退還並應賠償該費用3倍的金額,如果產婦可以證明損害超過該費用3倍金額時,可以另外請求超過部分的損害賠償。

 

四、產婦任意終止權

 

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產婦可以隨時終止契約。臍帶血銀行應該按雙方約定的付費方式及契約期間剩餘月數無息退還保存費。

 

五、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或免除機構之告知義務。

 

六、不可以虛偽不實、引人錯誤的表示或表徵、權威式誇大用字、無法積極證明為真實或無法舉證之用語作為臍帶血廣告的內容;亦不可於廣告內容中暗示或影射醫療的業務。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也再次提醒消費者,臍帶血之醫學運用尚在發展中,並非救命之萬靈丹,呼籲消費者於交由業者保存前應有正確的認識,不要隨著名人代言與廣告,就認為臍帶血能對於所有疾病具有療效;如有任何疑問,仍應尋求專業醫師處理。

 

*小字典:所謂臍帶血是嬰兒出生時,於臍帶及胎盤所存留的血。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08

 

最後紀錄日期:201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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