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6年台上字第3207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六百四十條第二項所謂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係指以宣告死亡為原因,而直接取得失蹤人所有財產之人而言,如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及死因契約之受贈人等,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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