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1838號
要 旨:
依公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應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固得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合意延展租賃期間,則該公證書原定給付之執行力,即因而歸於消滅。於延展期間屆滿後,自不得再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