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號
要旨: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意思聯絡、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事前協議、行為當時犯意之聯絡。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