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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評論

2023/10/2 楊岡儒觀點:約聘人員辦刑案!檢察官助理的迷思
楊岡儒觀點:約聘人員辦刑案!檢察官助理的迷思
載於2021/8/6《風傳媒》網址:  https://www.storm.mg/article/4876007?mode=whole


文章節錄:

約聘人員(非公務人員)協助辦理刑案、檢閱偵查卷證?

筆者懇切提醒注意,檢察官助理為「約聘人員」。懇請觀察所示宜檢簡章(如附圖),筆者更舉《雄檢之檢察官助理考試簡章》為例:「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公訴、執行案件程序之審查、卷證分析、法律問題之研究、蒐集資料及分析等事務。」(細部詳高檢署檢人字第11205009930號及112年8月31日檢人字第11205001660號函)

響鼓不用重捶。筆者就直問:「約僱人員幫助處理刑案、檢閱卷證?」懇請細思「非公務人員接觸刑案及偵查卷證,法律本質上即屬疏謬,更明確違反《偵查不公開》。」若此論此制可成,約聘之臨時人員「可」檢閱刑事卷宗?請問如何貫徹偵查不公開?

反之,假設法務部稱:「約聘人員(檢察官助理)不會接觸或見到檢察業務核心事項。」此語與前揭簡章「檢察官助理工作內容」明顯不符!法務部整天打臉自己麼?

筆者再請問,雄檢(9/18)新聞稿稱:「增設檢察官助理人力減輕檢察官工作負荷之用心,並認同如能比照法官助理在《法院組織法》增訂相關規定將檢察官助理法制化。」雄檢既然明知「尚未法制化(組織法)」,檢方豈非知法犯法,大開方便之門?更者,檢察官助理(非公務人員)今年試行百名、明年百名、後年再百名,他日滿坑滿谷,多年後「就地合法?」由各地檢署內部檢定考試直升地檢署公務員?(註:實務上禁止,法制說明略之)

按《法組第12條、34條、51條》規定:「(各級)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比對偵查實務及檢察官助理工作內容即明!

或有論者稱:「法官助理」亦為「約聘人員」,此語無誤。但請注意「審」、「偵」之性質不同,法院職司審理,檢方偵查犯罪,當細思「偵查不公開」之重大基本原則,請問「約聘人員之檢察官助理」負責協助檢察業務、檢閱彙整檢察卷證?或懇請再看一次:「約聘人員協助辦理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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