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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77)】刑事程序上既「不得抗告」,自亦不得提起「再抗告」


 

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8年台抗字第133

 

    旨:

 

不服檢察官沒入保證金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法院就該聲請所為之裁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得抗告,原法院未以其抗告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固有欠妥,但既不得抗告,自亦不得再行抗告其提起再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依同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駁回其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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