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3629號
要旨:
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或同一被害人之多張支票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或支票張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或支票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迴異。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偽造支票、變造支票、刑事責任、罪數判定、同一被害人、多數被害人、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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