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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46)】犯罪意思之聯絡,其時點包含:「事前或行為時」,方式包含:「明示或默示」

 

2010.10.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2364

 

要旨:意思之聯絡不限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意思聯絡、共同正犯、事前謀議、行為當時犯意之聯絡、明示通謀或默示之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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