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5年台上字第2065號
要 旨:
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乃為預定抵押物應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所設定之抵押權。如所預定擔保之債權非僅限於本金,而登記為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若干元,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約定擔保範圍內之違約金,固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但仍受最高限額之限制,故其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連同本金合併計算,如超過該限額者,其超過部分即無優先受償之權。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