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3年台上字第620號
要 旨:
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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