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2年台上字第1096號
要旨:
種植稻、麥、茶、桑等供食衣原料之植物,固為農作物,即為改善居住、育樂環境而種植花卉樹種等園藝作物,以供出售者,既與造林有間,其所栽植之植物,係屬農業經營之一種,仍不失為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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