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2126號
要旨:
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惟調整租金之訴,祇能增減租金之數額,不得將原約定之租金種類變更。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不動產租賃、調整租金之訴、租金種類。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