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598號
要旨: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行為之
權,此觀民法第五百五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於公司之經理人並未
排斥適用。安某既為被上訴人(公司)之經理,而系爭工程又為其所任事
務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自有代表被上訴人(公司)應訴之權限。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經理人權限、代表、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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