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8.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4年台抗字第510號
要旨:
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處分行為之假處分,其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為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假處分、禁止債務人之假處分、強制執行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