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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醫療法專欄(26)】密醫與詐欺罪:密醫之刑事責任(不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與詐欺罪之判定):密醫是否施用詐術,使病患陷於錯誤?


 

2011.9.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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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務上不具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即「俗稱之密醫」),

 

其違法執行醫療行為或醫療業務行為,

 

除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外,

 

『是否另構成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

 

 

 

基本上,其審酌或判定之標準係以:

 

1.『(合格醫師)醫療水準』暨『醫療技術提供層面』。

 

2.併合病患『是否明確知悉其為密醫』等為綜合之觀察。

 

(涵攝:密醫是否施用詐術?並使病患陷於錯誤之判定)

 

 

 

目前,實務上最高法院87年台非字第32號裁判

 

提供一個相當明確之基準,

 

爰舉列如下,以供大家參考。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9.2.AM12.12

 

--

 

裁判字號:87 年台非字第32 

 

裁判要旨:(選編)

 

一、密醫之刑事責任(1):是否成立詐欺罪之判定:

 

(一)不具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是否亦觸犯詐欺罪名,應視具體情形決之,如其醫術確有合格醫師之一般醫療水準或其秘方確實具有療效,而病患明知無醫師資格仍然願意就診並支付醫療費用時,因無施用詐術使病患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情形,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外,並不另構成詐欺罪名

 

(二)如其醫術低劣,竟假冒醫師之名義,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以低劣之醫療品質,冒 充合格 醫師之醫療品質,使病患陷於錯誤而就診,以詐取不相當之醫療費用時,其行為除違反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外,自亦應負詐欺罪責

 

 

 

二、具體個案事實之調查:

 

不具醫師資格之林貴所為之醫療品質是否確有合格醫師之一般水準,而無以低品質冒 充合格醫師品質情事?病患若知悉貴假冒醫師名義後,是否仍願意由其看診?又健保局如知悉林貴不具醫師資格,渠等竟假藉被告為合格醫師之名義,在業務上所製作之診療費用申請表上填載不實之看診件數,是否仍同意全額支付費用?以上情形,非經調查程序,無從判斷。非常上訴意旨以被告之行為,在某特定情形下不構成詐欺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乃對於實體法上之事實發生疑義,非常上訴審無從為必要之調查。

 

 

 

【附錄法規】

 

醫師法第28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

 

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

 

    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刑法第339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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