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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06)】2012年3G新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停看聽


 

 

 

 

 

2012.2.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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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新版「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停看聽

 

行動電話服務業務已由2G語音傳輸服務發展成3G數據傳輸服務,而舊版「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範本」已未能涵蓋現今各類型電信服務內容,為此,主管電信業務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於日前重行研訂「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本範本),並經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討論通過,其中增修多項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息息相關之措施,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電信公司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消費者參考:電信公司應提供行動上網室外涵蓋資訊供消費者參考;資訊如有變更,以電信公司網頁公告為準。涵蓋資訊隨用戶端終端設備包括手機、網卡等、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時,應以實際通信涵蓋依消費者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

 

 

 

二、消費者撥打國際電話指定或撥號選接電信公司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轉換電信公司,可以保留原使用電話號碼:電信公司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消費者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消費者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電信公司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消費者擬由電信公司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電信公司應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不得拒絕。

 

 

 

三、消費者申辦行動上網服務,可先行申請試用後再決定:消費者得向電信公司申請行動上網(無線網際網路接取)服務試用,適用之服務地區為電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七日(168小時)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

 

 

 

四、增定預付卡規定,以每人一門號為限未用完餘額可以申請退還:預付卡使用期限以每次完成儲值日起三至六個月有效,若於期滿前再儲值則可續行使用。有效期限屆滿,該卡門號由電信公司收回,服務契約即為終止,未使用之餘額(不含贈送額度),消費者得將餘額轉入其名下或第三人名下之任一門號,或向電信公司辦理餘額退費。但超過有效期限六個月後,電信公司得酌收該未使用餘額之保管費,直至餘額扣抵完畢為止。

 

 

 

五、縮短電信公司暫停通信級距提高可抵免電信租費比例:為提升電信公司服務品質,以縮短電信公司暫停通信級距,提高可抵免電信租費比例如下:(請參閱附件)

 

 

 

六、用戶識別卡免費更換條件:消費者領取用戶識別卡後,該識別卡於一年內如非可歸責於消費者或領用後超過五年者,消費者得持原卡向電信公司申請免費換卡。

 

 

 

七、建立「電信綁約合理機制」:消費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或行動上網服務時,接受業者所設計之優惠方案,若消費者於使用期限(通稱:綁約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門號或上網服務,業者計算補貼款(違約金)時,應以契約約定總金額及綁約期間為基準,扣除「消費者使用期間(以「月」為單位)/綁約期間」比例金額,所剩之餘額請求償還

 

 

 

提醒消費者使用電信服務時,不應該存有下面行為,否則電信公司得終止電信服務:冒名申裝、擅自篡改終端設備內之識別碼,擅自將電信終端設備加大傳輸功率、變更通信頻率、偽變造或仿造電信終端設備序號、密碼、或改裝成其他通信器材,或有妨害公序良俗之電信內容為業、於有礙景觀廣告物上登載電話號碼作為廣告宣傳及其他不當商業行為。

 

 

 

隨者科技之進展,電信消費問題亦隨時代而推陳出新,但行政院消保處仍繼敘關切最新之消費環境之發展,協調主管機關;消保團體以及業界團體,創設出符合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法規環境,已符合人民之期待。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 002A DEAB&sms= 24189F 087F 1BA692&s=B4EACA61777270D8

 

最後紀錄日期:20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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