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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09)】(統計資訊)100年度地方政府適用消保法裁罰案件


 

2012.3.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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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100年度地方政府適用消保法裁罰案件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統計100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裁罰案件計有5件(詳如附表)。適用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2件,新北市政府3件。處罰事由:其中1件係因業者規避主管機關進行調查,處以3萬之罰鍰;有4件係因業者未依主管機關於調查後所為之改善命令進行改善,依情節分別處以6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100年度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適用消保法裁罰案件數相較於99年度之7件,減少2件,分析案件量不多之主要原因為,依照消保法第61條規定,依本法應予處罰者,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且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亦可適用其自訂之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或其他保護消費者之自治規則等進行處分的緣故。

 

 

 

     就內容觀之,其中2件係涉及消費者財產權之保障(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限制消費者郵購買賣解除權、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違規限制消費者終止權);2件涉及消費安全事項之維護(業者經營之游泳池未配置足額合格之救生員);1件涉及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之調查。

 

 

 

    就調查權之發動而言,行政院消保處表示,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經過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依同法第3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製造、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倘企業經營者規避調查,或不依命令進行改善使商品或服務符合安全性,則主管機關可以規避調查依消保法第57條規定處3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及違反改善命令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6萬元至150萬元之裁罰。

 

 

 

10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裁罰案件統計一覽表
 

 


案件編號


適用法條


處罰事由


處罰


/金額


是否提起行政


救濟及結果


處分機關


1.         


§36§58


業者契約條款限制消費者郵購買賣解除權。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命其改善而未改善。


100萬元


訴願駁回


台北市政府


2.         


§33§57


洗衣商店拒絕、規避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所為之調查。


3萬元



台北市政府


3.         


§36§58


健身公司使用定型化契約違規限制消費者終止權。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命其改善而未改善。


6萬元



新北市政府


4.         


§36§58


游泳池未配置足額合格之救生員。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命其改善而未改善。


10萬元



新北市政府


5.         


§36§58


游泳池未配置足額合格之救生員。主管機關依消保法第36條規定命其改善而未改善。


10萬元


業者提起訴願後停業


新北市政府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46164AE59185D266

 

最後紀錄日期:20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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