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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47)】行政院消保處:臍帶血保存機構查核結果公佈:查核8家臍帶血保存機構,全部不符合「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2012.11.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行政院消保處臍帶血保存機構查核結果公佈

 

越來越多產婦選擇保存臍帶血,然而,在消費者花了大把鈔票後,臍帶血保存機構所提供之衛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有無符合相關法令,攸關消費者之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查核8家臍帶血保存機構,就衛生管理及定型化契約等24項目進行聯合查核,查核結果衛生管理有1家不合格,定型化契約全數不符合規定,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次會議決議,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轉請地方政府衛生局督促業者就本次查核發現之缺失,於本(101)11月中旬前改善完畢,並研議業者對於保存費可運用範圍,應符合交付信託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本旨

 

 

 

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1)731日至816日間會同衛生署及地方消保官與衛生單位,於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及臺南市等5直轄市及縣()8家臍帶血企業經營者及其保存庫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結果如次:(詳細查核結果請參見附表1及附表2):

 

一、衛生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7家符合規定。

 

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為業者欠缺部份出庫運送溫度紀錄

 

二、定型化契約:全部不符合「臍帶血保存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主要的情形為兩大類:

 

() 契約內容不符12條「臍帶血不適保存」規範例如有業者契約載明血量不足23毫升始列為不適保存之情形,惟依據上開規定血量不足40毫升即不適保存;其次,亦有業者未依規定載明未於一定時限(48小時)內採集母血亦應列為不適保存之情形。

 

()契約內容不符13條「費用」規範,例如未載明費用應報請所在地地方政府備查..且應於契約中載明備查文號。

 

 

 

對於本次查核缺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衛生署督促衛生局儘速進行複查。對於本次發現有1家業者將消費者所繳交之臍帶血保存費用雖依規定信託,但是卻將此費用與信託銀行約定作為購買基金之投資行為,行政院消保處已請衛生署研議保存費可運用之範圍,以符信託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本旨。

 

 

 

再者,本次查核發現臍帶血保存機構業者對於現行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多所誤認,已請衛生署持續加強宣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並督導地方衛生局持續加強查核。另關於保存臍帶血所費不貲,惟其功效究竟如何,是否真如業者行銷臍帶血廣告所言,而業者所使用之廣告用語及內容是否有不實廣告,也請衛生署對業者加強宣導廣告用語不得涉及不實廣告,避免民眾誤解而發生消費糾紛。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審慎考慮是否有保存臍帶血之必要,同時在簽約前應確實審閱契約內容及實地瞭解業者所提供之保存環境,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健康;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D200B3DC72660D68

 

最後紀錄日期:201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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