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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60)】百貨公司福袋內容資訊揭露義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經濟部所提報「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福袋定型化契約」草案)


 

2013.1.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象徵好運福袋仍驚喜,內容資訊揭露更透明!

 

減少福袋販售之消費紛爭,保護消費者權益並協助業者建立良好販售機制與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決議通過經濟部所提報「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以下簡稱福袋定型化契約),因該草案具有實質法規命令的效力,俟經濟部公告後,將可使福袋內容資訊更透明,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國人常於春節時排隊購買所謂「超值福袋」,此項由百貨業者仿效日本所引進之祈福或促銷模式,已廣為各行業運用,且不以春節為限。惟屢因福袋內容物有品質不良、數量短少、宣稱物超所值但低於福袋購買價及販賣程序瑕疵等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期有效解決此類問題,爰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研訂福袋定型化契約,內容包括「定義」、「應記載事項」6點及「不得記載事項」6,其重點如次:

 

一、揭露企業經營者資訊:為避免消費者日後投訴無門,企業經營者應將其企業名稱、負責人、地址及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予以揭露。(應記載事項第1點)

 

二、業者應訂定販售福袋辦法:販售福袋辦法應包含福袋販售之期間、數量、程序、購買限制。使消費者明白遊戲規則,供其判斷是否參與福袋消費活動,避免產生爭議。(應記載事項第2點)

 

三、揭露福袋內容資訊:福袋內容資訊,應包括「基本商品」及「機率商品」。機率商品,應以具公信力之第三方單位(如執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或消保團體等)為見證人,以確認福袋內該商品內容及購得之機率。(應記載事項第3點)

 

四、揭露退換貨方式:應揭示福袋內瑕疵商品之退換貨受理單位、受理管道或受理方式等,避免造成消費者之困擾與不便。(應記載事項第4點)

 

五、揭露應繳稅額:為避免消費者誤認部分高額商品(如汽車、黃金等)無需繳交中獎稅額,因此需於定型化契約中說明應繳稅金之商品項目、價值及稅率。(應記載事項第5點)

 

六、明定應記載事項之公告方式:應於福袋販售現場明顯處或企業經營者網站公告。(應記載事項第6點)

 

七、明定業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不得記載商品瑕疵擔保責任之排除或限制規定。(不得記載事項第2點)

 

八、明定業不得預先免除或限制損賠責任: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或限制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應負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08AC725E5F509CC2

 

最後紀錄日期: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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