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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77)】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規定:收取訂房定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0%!(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2013.5.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收取訂房定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0%

 

日期:102-05-2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暑假旺季即將來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保障全國訂房消費者權益,已討論通過「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並將請交通部於近期發布實施。

 

 

 

依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資料,僅僅本年1月至4月即已累計70件與訂房有關之消費糾紛,經分析其案例類型,多為業者欠缺完整揭露相關消費資訊、濫收訂金以及當消費者欲解約時應負擔高額之違約費用(甚至於全部沒收所繳房價),針對前述重大消費類型,本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業者有充分揭露相關住房消費資訊之義務:

 

當消費者安排旅遊假期先行預定所住宿之房間,如係小木屋,其究竟是分層出租或整棟出租?又例如消費者倘可自行攜帶盥洗用品,其房價費用是否有優惠?飯店內大廳抑或所住宿之客房是否免費提供網路服務?以及是否免費提供早餐、中餐或晚餐?總房價之付款方式等,在在都屬於消費者決定訂房前之重要的消費資訊,也每每因為業者揭露不完整造成消費糾紛,故本案特別要求:業者應將房價總金額(含稅及服務費)、付款方式、房價是否包含餐點、房間內是否提供空調設備、盥洗用具、網路服務以及是否有接送服務等資訊完整揭露。

 

 

 

二、業者所收取之訂房定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0%

 

觀察目前訂房實務操作,有部分業者藉由自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要求消費者於訂房時即須要支付全額房價費用,倘發生消費者因故不入住欲取消訂房時,往往將消費者所預繳之費用全部沒收,致造成消費糾紛,為此於本案規定:當消費者訂房時,倘業者要收取定金最高不可超過約定總房價之30%

 

 

 

三、業者依旅客解約時間退還已繳之定金

 

身處變動的環境,計畫往往趕不上變化,為避免因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業者不退還定金或僅退還少部分費用所產生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業者應依消費者通知退房時間依比例退還消費者所繳之定金(詳後附表)

 

 

 

四、業者違約責任與雙方之入住通知

 

為解決當消費者完成訂房手續,並收到業者回傳訂房成功之訊息後,卻接到業者電話告知無法接受訂房;或於預定入住日到達目的地時,卻遭致業者回應無訂房紀錄或住房客滿無法提供房間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此時業者應加倍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過失1倍;故意3);惟若業者以訂房無需收受訂金之行銷方式招攬消費者入住,但卻發生前述無法提供房間之情形,為避免此種類似惡意競爭之經營型態,此時之賠償金額即以總房價計算。

 

 

 

行政院消保處亦提醒您,事先做好旅行規劃,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詢問,了解訂房相關規定,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亦能提升旅遊品質。

 

 

 

另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也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契約時,均應多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

 

 

 

*業者因旅客解約應退還已繳之定金比例

 

旅客解除契約時,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解約通知距離預定住宿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定金百分比

 

14 100%

 

10-13 70%

 

7-9 50%

 

4-6 40%

 

2-3 30%

 

1 20%

 

當天不退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C1A3354D55C6A73E

 

最後紀錄日期: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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