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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91)】行政院消保會公布: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有約可循!(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2013.8.2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有約可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近年來發現,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屢有服務期間與費用繳交揭露不清楚、廣告不實、未妥善辦理兒童照護措施以及退費爭議等消費糾紛。為保障參加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業已討論通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案),將請教育部於近期公告發布實施。

 

針對前述糾紛類型與本案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業者提供之服務內容、時間與所收取的費用應充分揭露:

 

鑒於實務上曾發生家長預繳的費用,究屬下學期費用或者包括寒暑假費用?家長繳交費用後,業者又再洽詢是否付費參加某種訓練之消費爭議。為解決此等因為業者收費資訊不完整所造成之消費糾紛,本案規定:業者應將服務內容(生活照顧、學校作業輔導、健康活動、交通車接送與其它符合法規之多元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從期間;平日、寒暑假、臨時服務時間等)、服務費用(是否學期或寒暑假、月費為多少、代辦費交通費、教材費、餐點費、活動費為多少)、臨時服務費用之收費標準等,充分揭露清楚

 

 

 

二、業者不可收取超過120/時的逾時費

 

鑒於忙碌的工商社會,家長往往會有無法準時接送兒童之情況,故本案規定:家長延後接回兒童超過服務時間40分鐘以上者方可以逾時論;超過部分倘業者欲加計逾時費,對於逾時費的收費標準不可超過120/時;另外,倘逾時不滿30分鐘者,則應以半小時計30分鐘以上未滿1小時者,方可以1小時計算

 

 

 

三、兒童發生緊急事故時,業者應立即為適當救護與處理

 

由於兒童平日就診醫院,方保有完整病歷,對醫生的診治及業者緊急處理程序均有助益,因此本案規定,當兒童於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發生急病、重病或意外事件時,業者除應立即為適當救護與處理外,必要時應優先送至消費者指定之醫院診治,並通知其指定之緊急聯絡人。

 

 

 

四、明定終止契約後費用退還計算標準

 

為避免終止契約而相關已繳費用計算不清,甚或業者拒絕退還消費者已繳費用造成糾紛。本案規定: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時,則註冊費與月費,應依學期已經過期間計算退還比例(如服務開始前,全部退還;未逾學期1/3,退還2/3費用;逾學期2/3,不予退費。)另外,對於不可歸責雙方事由終止契約時,則業者應依剩餘服務天數比例退還註冊費、月費及代辦費予消費者。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簽訂任何契約時,均請多參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發布之各類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消費糾紛產生。當然如能事先做好資訊蒐集,多探聽師資與瞭解業者口碑,才能選擇到合適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倘若發生消費爭議要申訴,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1221192FEB6EFFD6

 

最後紀錄日期:201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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