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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奇怪的支付命令?

2017.2.22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奇怪的支付命令?】
爸爸生前的保證契約?爸爸欠債沒有留遺產,
法院直接給債權人核發支付命令?

 

這個故事很簡單,也很常見。
簡單說,爸爸欠銀行(或很多銀行)錢或是當別人的保證人,然後都沒有留任何遺產。然後債權人或銀行法務、資產管理公司人員,跑去法院聲請向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繼承人一般接到時候都是傻眼,根本不知道爸爸
(或媽媽)有欠債或是生前曾經當保證人!)

 

(兔寶寶律師再三再三提醒:
所以切記切記,接到「支付命令」一定要去「異議」!)

 


【簡評】兔寶寶律師贊成【甲說】!(如附件)
(乙說勉強可以接受)
覺得法院根本「不應該核發支付命令!」

 

對於繼承人而言,一般民眾根本不懂法律,
有時候根本不知道要去提「異議」或
「債務人異議之訴」!
司法呀,請救救痛苦的民眾吧!(嘆氣….)

 

【附件】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1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彙編(民事(執)類)第 206-220 頁

 

法律問題:
債權人於債務人之被繼承人生前與之定有保證契約,被繼承人於 98 年 5月 20 日死亡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債權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但書規定,請求核發命債務人負全部給付責任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之支付命令,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不應准許,
應將命債務人給付超過因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請求駁回。

 

督促程序本質上乃非訟事件,就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不作調查認定。而債務人僅就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為清償一事有無顯失公平情事,核屬實體上認定事項,應循訴訟程序始可認定,債權人縱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非訟法院亦不能加以審查,法院應將命債務人給付超過因繼承所得遺產部分之請求駁回。此處理方式亦應符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避免對繼承人要求過苛之修正意旨。
         
乙說:債權人需提出證據釋明「顯失公平」,
始能依其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按所謂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依債權人之主張及其釋明,並不訊問債務人,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之請求如合於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等規定,復無同法第 509  條規定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等不得使用支付命令範圍,即得依督促程序在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異議之情況取得執行名義。至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固規定債權人應「證明顯失公平」,始能請求繼承人就繼承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不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全部給付責任。該所謂「顯失公平」,需斟酌兩造情況為評價判斷。然本件債權人之請求既合於督促程序上開規定,自不能認為不得依督促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又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 1  條之 3  第 2  項但書已規範應由債權人就「顯失公平」負舉證責任,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中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511  條第 2  項規定就得據以評價為「顯失公平」之事實負釋明責任,始得依該但書請求。
         
丙說:應予准許,逕依債權人之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按非訟法院僅為形式審查,故只要債權人就其請求提出有「買賣契約、借貸契約、管理費約定契約」等基礎法律關係之釋明文件,非訟法院即應予核發支付命令,至於相關法律所定之特別要件,無庸命債權人亦提出釋明文件,乃歸屬債務人聲明異議之範疇。蓋督促程序之主要立法目的在於迅速解決當事人間無爭議之民事關係,而債務人如對債權人之請求無異議者,縱相關法律之特別要件未符合,亦無損債務人之權益,倘債務人有異議,即進入訴訟調查證據,再審查相關法律之特別要件有無符合即可,故非訟法院實無事先介入審查之必要。

 

初步研討結果:採乙說。
審查意見:採丙說。
(並刪除倒數第 4 行「縱相關法律之特別要件未符合,亦」等文字)

 

補充理由:(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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