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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99)】行政院消保會與消基會,即日起協助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受害民眾『提起團體訴訟』


 

2011.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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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行政院消保會與消基會,即日起協助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受害民眾,提起團體訴訟

 

  

 

為展現政府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決心,針對民眾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而造成的權益損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決定動用第二預備金預算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受害民眾自即日起,可向行政院消保會、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基會提出求償登記。(求償登記表格,請至消保會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48

 

網址頁面下載

 

 

 

塑化劑事件風波爆發迄今,行政院消保會與消基會共接獲超過1,000件的消費爭議申訴案,雖然多數業者均接受消費者退貨,但仍有少數廠商對於退貨方式設下嚴格條件限制(如退貨金額以批發價而非以購買價計算、或消費者提出退貨時已逾越業者自行設定之期限者均不受理),顯示業者忽視企業經營社會責任與缺乏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

 

 

 

為避免受害消費者求助無門並展現政府積極捍衛消費者權益之決心,行政院消保會及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除積極進行消費申訴案件的協商外,針對無法依消保法規定調解成立之案件,亦積極協調消基會協助民眾進行求償。消基會為實踐該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宗旨與承諾,也已組成義務律師團,將協助民眾向業者提起團體訴訟以爭取權益。故即日起至101120,因塑化劑污染食品事件致權益受損而未獲得賠償之消費者,可檢具購買證明(如發票、會員購買紀錄)、請求權讓與書等相關文件(如請求身體損害賠償者,亦請一併檢附醫療診斷證明),向行政院消保會、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及消基會受理窗口填寫表格後提出求償登記,並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予消基會,由該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及第50條之規定提起團體訴訟,相關訴訟所需之費用將由行政院消保會動支第二預備金予以補助。詳細情形民眾可上行政院消保會(網址為http://www.cpc.gov.tw/)及消基會網站(網址為http://www.consumers.org.tw/)或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

 

 

 

◎相關附件(請至消保會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48

 

之網址頁面下載

 

參加塑化劑團體訴訟-注意事項.應備齊文件.表單填寫說明及注意事項(定).doc

 

相關附件塑化劑損害賠償請求個人資料表(定).xls

 

相關附件請求權讓與書-定(使用者並非購買者).doc

 

相關附件請求權讓與書-定(購買者即為使用者).doc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948

 

最後紀錄日期:20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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