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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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牧師開槍射死貓 檢判定不違《動保法》
首先,就動物保護之觀點,必須認為這是個沉重的新聞,
兔寶寶律師認為,由於未正式看過檢方之不起訴處分書,
也未檢閱相關卷證,因此謹先就新聞或報導部份為評論。
就所引用之新聞內容以觀,試問及評論如下:
(一)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是否明確且具有急迫之危險?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1.我們來看看該牧師的答辯:
妻子對貓毛過敏、野貓偷吃東西、吃掉他家的魚等等。
2.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性或侵犯性?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誠然,對動物之攻擊或重大侵害,得主張刑法上之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即學理上所稱之『對物防衛』)。
(細部不論述關於野生動物侵害之所涉問題)
然而比對前述野貓所造成之問題,顯然之客觀上,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二)以空氣槍驅趕野貓,其手段之適當性?
答案:『手段過於強烈,且非一般人所採用之方式。』
1.在國外,有些國家允許合法申請執照後,持有槍械。
在我國,持有槍械或改造具有殺傷力之槍械,必然是違法的。
2.姑且不論國情之不同,本案中,依新聞報導以觀,
該牧師所持有之空氣槍,其擊發之子彈疑似為『金屬子彈』。
(兔寶寶律師是觀看新聞的畫面,這點尚須查證)
(但無庸置疑的,該種子彈必然具有對物或人之殺傷力)
(此點由高雄地檢署檢方起訴亦可推知)
3.縱算本案當事人其世俗職業並非牧師,而係一般人,
試問:
『一般人會持空氣槍(BB槍),
以具有殺傷力或物理傷害性之子彈,對野貓為驅趕之行為?』
4.手段性之評估及衡平考量:
論諸常理,其手段顯然不當且過當,
且顯然並不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
因此,就其手段性及衡平本案所涉權益之影響,
明顯得認為,該牧師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之行為,
其手段明顯不當且過當。
(三)檢方認為,他的妻子確實對貓毛過敏,所以並非「無故」傷害動物?
1. 是否「無故」傷害動物?
綜合前述(一)、(二)之內容以觀,
兔寶寶律師雖然尊重檢方之認定,
但是建請檢方亦應審酌,動保法中所稱之「無故」,
其範圍是否廣泛達到,
只要「有任何之事實等原因,就可以認定『非無故』?」
2.動保法制定之立法本旨:『在於動物之妥善保護』:
是否我們應更審慎考量,動保法制定之立法本旨,『在於動物之妥善保護』。(動物保護法第1條第1項:『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野貓所造成之危害性或侵犯性,是否具有『明顯且急迫之危險』?
以空氣槍對野貓驅趕,其手段性是否允妥?
審慎審酌之後,是否應兼顧其手段性及權益之衡平呢?
(四)無虐待動物之犯意?
1.「虐待動物之犯意」應包含未必故意之判定:
該牧師是否具有「虐待動物之犯意」,
為本件最關鍵之要件,也是關鍵的判定之一,
按刑法上之『未必故意』,其涵攝之範圍,
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924號判決以觀:
『倘行為人對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主觀上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而仍執意為之,
即應對該結果負未必故意之責。』
2.空氣槍之殺傷力或傷害性:
本件若以高雄地檢署檢方以違反槍械管制條例為由,
起訴該牧師以觀,兼以客觀上已有野貓死傷之結果以觀,
初步自得認為該空氣槍必然具有「殺傷力或傷害性」。
3.傷害動物之犯意判定:
任何一般人之認知上,以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
如客觀上已深知該空氣槍具有殺傷力,擊發子彈之槍擊行為,
試問:有多少人會認同,
該行為『沒有傷害動物之故意或認知(未必故意)?』
(兔寶寶律師所用之用語為『傷害動物』。)
4.如得肯認該牧師具有『傷害動物之故意或未必故意』,
動物保護法第6條係規定: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那進一步,應判定動保法上所稱之『無故』、『虐待』、『傷害』等構成要件,
(1)本件「無故」之判定部分,就新聞報導以觀,
檢方以『他的妻子確實對貓毛過敏,所以並非「無故」傷害動物』,
因此檢方係認為並非無故。然此判定,是否合符動物保護法之法定要件,不無疑義。
(2)虐待之判定
按傷害行為或者會造成傷害之行為,
如本件以空氣槍擊發槍殺或槍傷野貓,
初步得涵攝涉及虐待之要件範圍,
但是否得判定為虐待,仍應審酌客觀事實。
(例如:某些人士以槍擊虐待野生小動物為樂)
(3)傷害之判定
本件得判定,該牧師『具有傷害或殺害動物之故意及行為』。
(五)結語及評論:
1.兔寶寶律師尊重檢方之不起訴處分,但建議告訴人應行刑事訴訟法之『再議程序』。
(2010.10.11補充說明:如僅屬告發情形,則再議機制無法於程序上啟動。)
2.本件建議應進入審理程序,由法院對該案件行審理程序,以茲判定是否違反動物保護法。
3.另外,並舉例如下:(採用權益影響較為輕微之情形)
『野貓跑進家中偷吃魚缸中的魚,所以用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打野貓』,(『野貓』侵害『動產所有權』,所以採用空氣槍擊殺或擊傷之手段)『造成野貓死亡!』
請問依前述之標準,是否也可以算是「非虐待」、「非無故」?
4.如果依照兔寶寶律師的觀點,
除非是『野生的熊跑進入家中』,
『對於人類具有重大且立即之危險性或危害性』,
『此時對該動物之制止,所採用之擊傷(打傷)或擊殺之手段方被允許。』
5.本件關鍵之判定,在於行為人之該牧師是否『無故』,
要言之,基於動物保護之立法本旨,無故之構成要件,其涵攝應本於「動物保護之觀點為基礎」,並審慎審酌行為人之手段性、野貓行為之侵害性、危險性(含立即危險)、野貓侵入所造成之權益影響(例如:該牧師之妻子對貓毛過敏),綜合以上客觀事實等內容而判定。
6.結論及評論:
文末,兔寶寶律師很沉痛的,以一個觀點來做結論及評論,
某當事人答辯:
『因為妻子對貓毛過敏、我家食品、我家的魚被野貓吃掉了……』
『所以,就可以用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驅趕野貓?』
『並且造成野貓一死、一傷。』
官方結論:『這樣不算是「無故虐待或傷害動物」!!!』
試問:『這樣說明及邏輯論證』,
『無論中外各國之人士,有多少人可以認同?』
有感
兔寶寶律師 沉痛的書寫本篇短文。
2010.10.9.PM.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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