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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論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法律新聞案例評析(1)】貧男偷被單,刑事違法性之評估


 

【高雄律師-法律新聞案例評析】貧男偷被單,刑事違法性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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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法律新聞請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貧男偷被單禦寒店家以德報怨送棉被 

 

今日讀閱新聞,發覺一則很好的『社會新聞』,其內容係嘉義市之某低收入戶男子至洗衣店偷取被單床組等,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緝後逮捕,之後該店家表示願意原諒嫌犯,還以德報怨主動送棉被提供嫌犯家人度過寒冬。

 

關於本件法律新聞,店家之廣闊心量及善舉非常值得讚嘆,然如就法律層面而言,由於該嫌犯符合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要件,其構成要件該當、違法且有責,且竊盜罪之性質屬於『非告訴乃論』,故警方仍須移送該管嘉義地檢署偵辦。

 

故本件檢分於偵查時,建議審酌嫌犯所涉罪行、違法性之輕重、經濟窘迫或貧困、所涉權益或法益、社會共同生活法律秩序之影響等情,且店家亦明確表示原諒之『宥恕』意思表思等等為判斷。因此,兔寶寶律師衷心建議檢方,衡酌上述要件等,依法裁量給予『緩起訴處分』或『不起訴處分』。

 

以下謹然提供兩則刑法上之違法性衡酌實益見解,供一般民眾或網友參考。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旨:

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

    旨:

行為雖已該當於某項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者;則對此項該當於刑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如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時,始能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難認已構成該項刑事犯罪;此與犯罪雖已具備各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惟欠缺故意之一般要件時,仍難以故意犯該項罪名予以處罰之情形不同,不可不辨。

 

希望社會能多點愛心與關懷,永遠不要有飢寒及貧困之事

祝福大家吉祥安好與順心如意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0.11.7.PM.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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