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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81)】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判定上包含「間接之聯絡」


 

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

 

要旨: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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