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7年台上字第2135號
要旨: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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