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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25)】春節駕車出遊前,記得先保養愛車


 

 

 

2010.2.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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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春節駕車出遊前,記得先保養愛車」

 

 

 

九天春節假期,如要駕車返鄉或出遊,愛車之健檢保養,絕對有其必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您駕車返鄉、出遊前,要記得先保養愛車。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經濟部公告之「汽車維修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作為消費者愛車保養維修之依循契約,於進行愛車保養維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與汽車維修有關之項目、預定收取之維修金額或實際應支付之零件價格、服務費、拖吊費、估價費等金額,均不得超過業者揭示於維修廠之價格;倘於維修中,業者發現該車輛另有其他損害或應更換其他零件,應立即告知消費者。

 

二、業者所更換之零配件,應告知消費者得選擇正廠零配件抑或其他同級品,且除另有約定者外,應為有效年限之新品,並不得為盜贓遺失物。

 

三、業者完成維修工作將車輛交付於消費者前,應交付保證書記載下列事項:(1)於正常操作情形下,自交車之日起□個月或行駛□公里範圍內(以先到者為準),車輛不致發生與維修時同一之故障。(2)於正常操作情形下,發生與維修時同一故障者,業者應免費負責修復。

 

四、業者除應與消費者明確約定交車時間,消費者尚得於業者修繕完成後交車前,要求業者就維修項目進行檢測或路試,以確認是否完全修復。

 

五、倘若業者無法於約定期限內交車,消費者除得催告業者定期限完成外,尚可於給付已完成之維修項目之費用後取回所維修之車輛,並請求業者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此外,倘業者逾期交車,另應提供代步車或按日補償消費者交通費(不得低於同等級車之租車費用之50%)。

 

六、業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方式要求消費者需接受「收回維修契約」、「排除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等顯失公平之要求。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您,如欲了解更詳細之內容,可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cto.moea.gov.tw/,或行政院消保會網站http://1950.cpc.gov.tw查詢,並預祝各位愛車主人行車一路平安順暢。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26

 

最後紀錄日期:201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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