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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27)】收到郵購年菜後,記得要檢查!


 

2010.2.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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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收到郵購年菜後,記得要檢查!」

 

 

 

到各大賣場、超商或大飯店「郵購年菜」,已成為農曆過年採買重頭戲之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您,以網路或型錄等方法選購年菜時,因符合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之定義,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於收到商品後7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

 

另外,消費者亦可參考行政院消保會研訂之「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選購年菜,於收到年菜後,

 

一、如不願買受,而欲行使消保法第19條無條件退貨解約權時,雙方應負回復原狀義務。亦即,業者應返還價款,消費者則應返還所購買之食品,消費者如於收受產品7日內食用部分或全部食品後,始行使退貨解約權時,業者應接受消費者之退貨要求,返還價款,但消費者亦應就已食用部分償還價額。

 

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收受之年菜:

 

(一)發現有應由業者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業者。

 

(二)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其收受年菜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不影響其行使消保法第19條之退貨解約權規定之行使。

 

最後,再次提醒消費者,選購年菜時,請多了解業者的行銷目錄、契約條款,並於收到年菜後,儘速檢查。如果仍發生消費爭議,或有消費相關問題要諮詢或申訴,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20

 

最後紀錄日期:201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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