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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40)】行政院消保會公布實地查核豆腐工廠製造包裝豆腐食品之標示查核結果-未來食品現形記


 

2010.4.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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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行政院消保會公布實地查核豆腐工廠製造包裝豆腐食品之標示查核結果-未來食品現形記」

 

 

 

味道清香的豆腐可以變化成許多美味料理,無疑是餐桌上少不了的重要食物,大賣場及超市陳列販賣之包裝豆腐食品,已成為消費者經常選擇購買之對象。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指派所屬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於99323分別於臺北縣、桃園縣、臺中市、臺中縣、高雄縣、屏東縣轄區,會同地方政府消保官及衛生局人員實地查核轄內包裝豆腐工廠現場製造完成產品之標示情形。

 

一、查核後發現之缺失情形如下:

 

(一)查核人員於桃園縣轄內之華上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現置於冷藏庫保存,已製造完成之「純真品細豆腐(大漢)」食品(現場計120盒,主要銷售通路為COSTCO),包裝上之製造日期竟標示「20100327」,而非查核日期「20100323」,標示之製造日期相較實際製造日期已延後4日(即標示4天後之未來日期)。倘該批「純真品細豆腐(大漢)」食品流通至COSTCO陳列販賣,消費者於購買時即誤以為製造日期為99327(惟實際製造日期為99323)。因此,該批包裝豆腐食品製造日期之標示內容,顯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標示不實」之情事,查核人員已當場要求業者,現場違法產品總計120盒,於改正前不得販賣。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將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對違法業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核人員於桃園縣轄內之蓮發食品有限公司,發現置於冷藏庫保存,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製造之「鹿港ㄟ肉包」食品,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99.04.23」,標示有效期限30天,推算其製造日期應為99325,惟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前開食品之送貨單記載99322;元宜食品行製造之「北港可口米血糕」食品,包裝上標示有效日期「2010.05.21」,標示保存日期60天,推算其製造日期應為99323,惟元宜食品行前開食品之送貨單記載99320日。據此以觀,福有全食品廠有限公司製造之「鹿港ㄟ肉包」食品及元宜食品行製造之「北港可口米血糕」食品,包裝上之標示內容涉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標示不實」之情事,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業於99325將違法事證分別移送彰化縣政府衛生局及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二、另查,本次查核發現食品業者於食品包裝上同時標示有效日期及保存期限,普遍未將製造當日算入保存期限,以計算食品之有效日期。例如:實際製造日期為99323(製造完成時點可能係凌晨至夜晚某個時點),包裝上標示保存期限30天,有效日期標示99422。針對此一情形,行政院消保會已請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食品藥物管理局)就製造當日是否應算入保存期限以計算食品之有效日期及如何明確計算等相關問題研議討論後,確立一致性之執行標準。此外,行政院消保會並請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食品業者「當下生產,未來製造」之食品(例如:實際製造日期為99323,竟標示未來日期99327),通令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加強至食品工廠實地查核,於查獲有標示不實之情事,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嚴加處罰,以遏止標示不實之違法情事。

 

 

 

參考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

 

「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第1項規定:

 

「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51

 

 

 

最後紀錄日期: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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