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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 (53)】摩斯卡(MOS CARD)加值金可以退了!


 

2010.5.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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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摩斯卡(MOS CARD)加值金可以退了!

 

 

 

最近有消費者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投訴,摩斯卡(MOS CARD)空卡(卡片內無使用額度)售價新臺幣100元,發行人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心食品服務公司)顯係將摩斯卡(MOS CARD)空卡作為商品販賣而流通進入市場,惟並未於摩斯卡(MOS CARD)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予以標示。此外,安心食品服務公司要求持卡人每次加值金額必須為新臺幣1,000元的倍數,金額顯然過高,且加值後不得請求退還加值金,顯不合理,請求行政院消保會介入處理,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行政院消保會認為前開消費者投訴之內容,重大影響消費者權益,為釐清本案之相關爭議,日前邀集經濟部、行政院衛生署、臺北市商業處、安心食品服務公司召開會議研商後續處理事宜,並作成會議結論,主要建議安心食品服務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參照其他業者之做法,建構消費者於加值後,得請求返還加值金額之配套機制。

 

二、於摩斯卡(MOS CARD)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之應標示事項予以標示。標示內容不符合前開規定之摩斯卡(MOS CARD)商品,不得於賣場門市販賣。

 

三、摩斯卡(MOS CARD)卡體本身之記載內容,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記載內容不符合前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摩斯卡(MOS CARD)儲值卡禮券,不得於賣場門市販賣。

 

四、於各賣場門市明顯處公告,消費者於99413日前已購買之摩斯卡(MOS CARD)空卡,得於99511031日之6個月期間,依發行人之退卡作業流程,辦理退卡相關事宜。

 

據此,安心食品服務公司近日函復行政院消保會,995月修正版之摩斯卡新版卡體暨外包裝文字,已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予以標示及記載,於新版摩斯卡(MOS CARD)發行前,舊版摩斯卡(MOS CARD)停止販賣。對於行政院消保會建議摩斯卡(MOS CARD)空卡之退卡相關事宜,將遵照會議結論辦理。

 

另查,針對加值金退還之部分,安心食品服務公司於995月修正版之摩斯卡(MOS CARD)使用說明書,已接受行政院消保會之建議,同意持卡人得請求退還加值金,並建立退還加值金之配套機制,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新版摩斯卡(MOS CARD)使用說明書第7條第5點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摩斯卡加值後欲退還加值金,消費者可自行將卡片掛號郵寄至《台北市松江路156-1 8摩斯卡客服中心》(請備註持卡人姓名,聯絡電話與地址),也可至全台各摩斯漢堡門市填寫「摩斯卡處理申請單」,並由門市代為將卡片轉至摩斯卡客服中心進行加值金退還處理,但需另行收取作業處理費100(作業處理費包括:系統處理成本+人工作業費用+往來郵寄處理費用)。因每次加值金額達新臺幣1,000元即可獲贈紅利點數2點,2點紅利點數為無償取得性質,因此退還加值金新臺幣1,000()以下金額者,卡片中仍需保留紅利點數2點,退還加值金新臺幣1,0012,000()以下金額者,卡片中仍需保留紅利點數4點,以此類推。若紅利點數少於應保留之數量,將以1點紅利點數等同於新臺幣50元,自退還之加值金中扣除。若紅利點數多於應保留之數量,多出之紅利點數以漢堡兌換券替代(6個月有效使用期限)。」準此以觀,持卡人得依據新版摩斯卡(MOS CARD)使用說明書之前開定型化契約條款,請求退還加值金。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91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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